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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6   来源:招标办    浏览人次:1373


宁职院〔2019〕13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及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学校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设备、图书、家具、用品用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
(二)学校教职工个人使用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科研项目经费软件/硬件设备等货物、工程、出版/宣传/咨询等服务采购;
(三)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处及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售。
(四)政府以及行业规定应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与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以单项或单次项目的形式进行组织。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项目计划已获批准;
(二)项目经费已经落实;
(三)项目承办部门(单位)、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按规定应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招投标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为保证采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十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预算外十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预算内五十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报经党委会审批;二十万以上的设备类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进口设备)项目必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基建及修缮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功能需求和财务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除特殊情况外,基建类项目在提交采购需求前应做好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
除了经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先购买(施工)再办理采购程序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招投标办、校党政办、教务处、资产办、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信息资源中心、图书馆、财务处、审计中心、科研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审议采购与招标的内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检查采购与招标日常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投标办。负责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项目的上报及实施;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政采云平台的采购管理;
(六)协助使用部门共同实施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七)负责招投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协助使用部门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九)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二级单位、直属部门等物资使用单位,为招标与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拟订采购需求及合同文本;
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1.供应商的条件
2.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报价要求
4.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5.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其他事项。
需要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内容由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草拟,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确认招标需求及评分标准;
(四)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五)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可推荐投标人,并应派一名代表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
(六)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七)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需要,需要时,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本校教职工和校外专家组成。为了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教职工行使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推进采购工作的廉政建设,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全体本校教职工都有机会成为评标专家,并给付一定的专家费。一般招标项目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采购投诉等,确保学校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校内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采购范围:
1.政府集中采购: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2.政府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3.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均需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市采购办批准。
    (二) 校内集中采购
1.校内集中采购的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具体如下:
(1)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2)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3)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4)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5)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6)校医院医疗药品的采购项目;
(7)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艺术布置装潢的采购项目;
(8)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物资及服务项目;
(9)合同协议估算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礼品的采购项目;
(10)合同协议估算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印刷(含各类宣传册的印制)服务的采购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2.未列入上述规定范围的其他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招投标办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分散采购。其中,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政采云”)采购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统一由招投标办通过政采云平台直接采购。对政采云平台不能满足需求的商品,或者与政采云平台同品牌、同型号商品且线下价格更低的,可凭有关佐证材料向招投标办申请在线下采购。
3.所有采购活动原则上均需通过校园办公系统中的“采购与招投标流程”,经审核批准后进行。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物品与服务(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决定采购,无需审核。
第十三条 采购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洽谈)、询价、在线询价、网上超市、单一来源、协议采购、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等9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为政府采购及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包含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
2.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或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或供应商准备招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时间的;
4.竞争性磋商(洽谈)是指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洽谈)的采购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5.询价是指公开邀请的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6. 在线询价是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所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中有多个品牌、型号可满足需求、且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7. 网上超市是通过政采云电商平台采购流程,公开报价同品牌型号商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金额小、批量多、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项目;
8. 单一来源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采购项目;
9.自行采购指不属于上述八种方式,由各部门自行采购的方式。
上述第一到第七种采购方式为公开采购的方式,第八第九两种为非公开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招投标办依法根据采购内容、预算大小、时间等要素确定公开的采购方式。非公开采购的方式由学校领导班子审定。
第十五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捐赠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与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可预见或时间紧急的特殊情形,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投标办、项目承办部门(单位)会商,共同认定属按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报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可采用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
1.属于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变更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二次流标的项目;
(2)在线询价两次以上流标的项目;
(3)学校认定的其他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形。
2.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程序:
(1)学校分散采购中,在线询价采购项目符合变更条件的,由采购用户提出申请,经采购部门复核后提交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含在线询价),由采购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变更采购方式。
(3)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报市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应该经过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办公室设备和办公室家具配备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须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要留有适当的余地。预算不足的或没有编制预算的,招投标办不予采购,或办妥追加预算手续以后再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货物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原则上需提供清单式采购预算,以此作为采购(招标)的报价。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原则上实行招标项目实物工程量报价投标法,以预算为基础进行下浮后予以一次性包干报价;特殊情况确需以下浮率招标的,须经班子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向宁波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采购预算、办理追加调整预算。
第五章 采购及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及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需求
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通过校园办公系统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采购需求: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2.采购金额:采购标的物所需的最高预算金额;
3.大额货物采购需提供专家采购论证报告;
4.大额采购需提供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的决定意见;
5.建议采取的采购方式。
(二)审核采购需求
1.职能部门或者项目归属部门审核
教学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核;
办公设备及家具项目采购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科研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学生管理方面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工作所需设备、物品、家具和服务项目由相应对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2.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落实情况。
3.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4.校领导审批
由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分管采购工作领导对项目进行最后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1.对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可在批准的采购预算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2.对于学校集中采购或者政采云线上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或自行依法组织实施,或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通过政采云网上采购实施。
3.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机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不同的项目,或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或由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通过政府招标的定点单位以及协议供货单位实施,或通过政采云网上采购实施。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招标文件需经采购管理部门及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共同审定。一百万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还需报项目分管领导审定,同时报纪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需求
各部门向基建部门提出维修和改造的需求,基建部门同意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统一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新建项目由基建部门直接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属于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的应有立项(400万以上)、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工程造价预算等相关内容;
2.和工程配套的设施及安装项目应有预算、规格参数及安装要求等内容;
3.和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应有预算及总控制价、服务需求等内容;
4.预算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有学校批准的材料;
5.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审核采购需求
1.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及资金落实情况。
2.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需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4.校领导审批
由学校分管基建校领导及学校分管采购工作领导对项目进行最后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1.五万(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可由基建部门直接委托学校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2.五万以上、二十万(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可由基建部门交由零星维修年度供应商实施。
3.二十万(含)以上、一百万(不含)以下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实施学校集中采购。
4.一百万(含)以上的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新建项目及绿化)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公司实施。其中:四百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
5.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设施及服务有关的项目采购,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
6.招标文件需经采购管理部门及项目使用管理(承办)部门共同审定。一百万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还需报项目分管领导审定,同时报纪委备案。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按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范本,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单位)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跟踪项目进度,独立进行事中管控,督促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当立即中止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向招投标办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预计可能超过10%限额的、或追加金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达到50万)的,项目承办部门(单位)须提前向招投标办作出书面说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追加采购事宜。除工程项目外,经公开招标后6个月内有相同采购的项目,在单价不变、满足原合同主要条款,且不超过原合同总价10%且3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续约申请,经与原中标人谈判达成一致的,可采用续约的方式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发起。当设备全部到货,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后,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初验,供应商根据初验结果完成整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一起负责验收;单价10万大额贵重物品或金额30万以上物资由国资办会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也可邀请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验收。
第三十条 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依照投标书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仔细核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然后根据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单签字确认。有隐蔽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中期验收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必须办理入库、登账、领用等有关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将设备登记到学校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系统中。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办理项目结算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方式和时间,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用户签单表、工作小组会议纪要或中标公告等办理项目结算。工程项目结算应有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必须审批的采购项目,结算时须附上采购审批单。未列入采购预算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不予付款。
第八章 采购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投标(采购)办应将所有采购文件整理归档(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市场调研报告、商务谈判记录、购货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图纸、发票复印件、质保金收据复印件、与供应商整改索赔等往来函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针对设备建立台帐,把设备相关的装箱单、开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文件整理归档,年底统一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九章 采购监督与采购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各单位、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质疑、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纪监处、招投标办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监督内容为:
1.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及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的,或采购项目未按照采购规定程序操作,并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须严肃以下采购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公正;
(二)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管理者、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四)采购工作人员不得虚假采购。采购工作人员、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5.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五)采购活动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应当审批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先实施后审批的做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两到三家采购(招标)代理中介,代理学校需要公开采购的事务。
第四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学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程序进行,金额标准按科研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由学校举办或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学校网上采购流程图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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