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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2018〕85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保留车辆及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126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我校车辆及公务交通费管理,根据《宁波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公务出行租车用车相关程序和规定,一般公务活动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通过社会化交通工具予以保障,确保学校工作不受影响。公务出行用车要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将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下属后勤公司保留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车辆派用与审批

第四条 校本级保留车辆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校领导紧急公务、机要涉密材料运送、催办呈报紧急公文、财务人员大额现金解款等,以及其他如遇急诊、工伤等特殊和突发事件,广大教职工难事急事、确有需要等情况,校本级保留车辆按市里统一要求喷涂标志,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宁波城区范围内(即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等五区)除紧急公务和涉密机要用车外,一般公务出行一律实行公共交通费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六条 一般公务用车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根据商务部要求,学校短期租用后勤的车辆首先保证商务部援外培训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公务出行;此外采用短期租用和临时租用社会化车辆两种方式作为补充,解决学校公务出行问题。

第七条 通勤班车按招标程序通过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具体车次数量、发放时间、线路依靠等根据教工实际需要,由通勤班车负责部门统筹协调,同时兼顾其他7人及以上集体公务出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进行指导、授课、鉴定、出席会议活动等的校外专家,来参加由学校主(承)办各类会议活动或专业培训的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或在校任教的境(海)外人员,必要的接送站、考察出行等可以派用车辆。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7人及以上教工集体参加会议、活动或培训等需要集体出行的,学生因教学任务开展实习、考察、活动、调研等需要集体出行的,可以派用车辆。

第十条 宁波城区范围外一般公务出行可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校领导出行(非校级领导3人及以上同行的)也可选择派用车辆。城区范围外一般公务出行按学校差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出行用车应提前进行用车审批由用车人填写《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用车。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使用社会化方式解决,向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临时租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校本级保留车辆的管理,承担保险、年检、保养、维修、更新等工作及其运行费用,并根据车辆用途规定实行统一派遣和使用。

第十四条 校本级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参照当年市级行政机关单位车辆维修、保养定点单位。同时实行车辆维修事先审批制度,单次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还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校本级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刷卡加油。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加油的,必须每次一结,并附有特殊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才能报销。

第十六条 做好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用车档案、油卡充值记录和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及时统计当月里程、油耗、修理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安全教育,不私自用车,不酒后开车,同时认真做好车辆管护、维修、保养、保洁,保证车辆随时出车需要。

 

第四章 公务交通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八条 城区范围内一般公务交通费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票据实报实销(多次出行集中报销的需附出行清单),报销程序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票据,不得采用出租车、网约车或交通月卡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宁波城区范围以外的重要会议活动、专家咨询会等,参会人员和专家嘉宾的必要接送,可申请租车审批(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租用车辆,费用标准参考学校招标的租车标准,可作20%上浮,按实结算、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公务用车费用由二级单位与派车单位自行结算。结算时凭学校定点派车单位出具的租用车辆发票、用车清单、及清单对应的用车审批单进行报销,报销程序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到城区范围内、较偏(远)的地方开展招生、就业、校企合作、专业建设等具体业务工作的,可选择交通费包干的方式,其中离工作校区路途15公里以上的40元/人次,15公里以下的20元/人次,填写偏远短途业务工作交通费包干申请表(附件3),由部门负责审批后,直接报销。短途业务交通包干必须一事一表、一表一报。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车使用纪律,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保留车辆使用范围,不得超越规定用途,不得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采用社会化方式提供服务的,租用车型应避免浪费。

第二十三条 校纪监部门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依法依纪查处违反车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的统计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解释,2018年111日起实施,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党〔2016〕39号)公务用车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公务出行用车审批单

      2.异地租用车辆审批单

      3.偏远短途业务工作交通费包干申请表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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