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类别: 首页  规章制度
宁职院〔2018〕111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9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保证服务质量并兼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报销审批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1.制衡性原则。各单位在确定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应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原则。
2.适当授权原则。在实行责、权、利相结的同时,还应根据经费性质、额度和重要性大小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3.严格预算原则。相关经费的支出除符合《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额度”的三不超原则。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要求
1.报销审核和审批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责任跟随预算走、考核跟着责任走”。
2.遵循“业务审事、财务审单”的“平行审核”原则。“业务审事”是指经费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经济活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务审单”是指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额度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3.“业务审事”与“财务审单”是“平行审核”关系,“业务审事”在前,“财务审单”在后,各负其责。
4.“业务审事”由经办人填制财务经费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审核、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流程报上一级审批。如有授权,需提供书面授权书。
5.“财务审单”是指对“业务审事”流程完成后,对经费使用范围和额度以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业务审事”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校本级预算
下列经济业务报销审批流程为相关经办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校领导。
    1.定期银行托收经费(如水电费、各类社保金、公积金、通讯费、银行手续费、税金等)。
    2.学生学费清退。
    3.招投标保证金。
   (二)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经费
    1.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预算内专项经费支出
   (1)五仟元以下(含五仟元)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2)五仟到五万的(含五万元),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
   (3)五万元以上的,需经财务校领导审批。
   (4)财务校领导分管的部门,五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支出,需经法人代表(授权人)审批。
   (5)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支出,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三)二级教学单位(部)预算内经费支出,由各二级教学单位(部)负责人审批,人员经费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四)各二级教学单位(部)取得的外来非财政性经费及院内核拨的创收经费支出,参照第五条(三)执行。
   (五)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取得的外来经费支出,参照第五条(二.2)执行。
   (六)横向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学校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二级教学单位(部)正职报销经费,由该部门其他正职(或副职)审批。
   (八)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正职报销经费,由该部门(单位)副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九)预借现金或预付款项
    1.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预借(预付)的,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批。
    2.各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预借(预付)的,伍仟元以下(含伍仟元),由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预借(预付)五仟元以上,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十)未列入预算超过预算额度的项目经费支出,需经学校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列入预算或追加预算后方能列报,并按预算经费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代行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1.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因故需要委托本单位他人代行审批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受托人、委托起止时间、委托项目代码和名称、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名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2.校领导因故需要委托本单位他人代行审批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21日


版权所有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大路1069号  86891931  邮编:31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