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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2015〕17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117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及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实施。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招投标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中的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的采购由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分散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招投标办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采购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各部门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需要做好前期论证工作,十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报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二十万以上的设备类采购项目必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基建类项目在提交采购需求前应做好施工方案和施工预算。除了经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先购买、施工再办理采购程序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宁波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交由政府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及标准以外的须通过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及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如下: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5千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建筑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七)校医院医疗药品的采购项目;

(八)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艺术布置装潢的采购项目; 

(九)合同协议估算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礼品的采购项目;

(十)合同协议估算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印刷(含各类宣传册的印制)服务的采购项目;

(十一)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其他物资及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物资及服务采购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必须列入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未列入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其他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在招投标办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分散采购。其中,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自行决定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该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与采购的领导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方式;

(三)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与使用部门共同实施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九)组织使用部门做好需纳入教育部、省、市集中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申报;

(十)负责招投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协助使用部门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十二)建立、管理学校“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

(十三)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教务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监督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招标与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招标采购过程和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二)与招投标办一起在“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负责宣布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六条 教务、基建、后勤、图书馆、各分院(部)以及其它物资使用单位,为招标与采购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可推荐投标人,并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本校教职工和校外专家组成。为了更好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教职工行使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推进采购工作的廉政建设,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全体本校教职工都有机会成为评标专家,并给付一定的专家费。一般招标项目采取临时、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谈判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一)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招投标办实施;

(三)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二十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招投标办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分散采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

(二)采购预算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应该经过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办公室设备和办公室家具配备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须报资产管理部门核准。

(三)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要留有适当的余地。预算不足的或没有编制预算的,招投标办不予采购,或办妥追加预算手续以后再实施采购。

(四)需要追加预算的,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

(五)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货物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原则上需提供清单式采购预算,以此作为采购(招标)的报价。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工程量清单预算,原则上实行招标项目实物工程量报价投标法,以预算为基础进行下浮后予以一次性包干报价;特殊情况确需以下浮率招标的,须经班子会议批准。

(六)财务部门负责向宁波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采购预算、办理追加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

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向招投标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项目主管院领导或本单位主管院长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等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投标办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投标办接受投标报名并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接受标书。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五)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确定评标方法。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七)开标。招投标办组织开标;

(八)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招投标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下协助使用部门实施合同协议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一)签订合同。原则上必须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一周内签订合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未签订合同前供货。使用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使用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同由该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该部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招投标办协助使用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并保证质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工作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填写招标申请书, 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负责;

(三)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负责;

(四)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投标办负责;

(五)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投标办负责;

(六)实地考察。如有需要,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七)确定投标人名单。招投标办在招标采购监督小组派驻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商定;

(八)制发招标文件。招投标办制发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九)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招投标办会同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由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十)接受标书。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一)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十二)确定评标方法。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确定评标方法;

(十三)开标。招投标办组织开标;

(十四)确定中标单位。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十五)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六)协助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招投标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下协助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实施合同协议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七)签订合同。原则上必须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一周内签订合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未签订合同前施工。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招投标办协助使用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并保证质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工程完工以后,由使用管理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审计签证),办理结算付款。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办确定,成员包括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三)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投标办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候选供应商。招投标办会同项目使用管理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保密内容除外);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原则上必须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一周内签订合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未签订合同前供货。招投标办协助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实施合同协议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质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投标办确定,成员包括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三)制订询价文件。招投标办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四)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招投标办会同项目使用管理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并由询价小组确定;

(六)签订合同。招投标办协助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实施合同协议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按时交货,保证质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使用部门完成申请程序之后,招投标办才能实施采购。由招投标办与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使用管理部门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可视情况边组织抢修边请示报告,并在事后一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门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还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超过合同价款10%的,一般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六章  设备的验收、入库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当设备全部到货,供应商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后,先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初验,供应商根据初验结果完成整改后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使用部门一起负责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要依照投标书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仔细核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和出厂日期,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无损,性能是否合格,配件、附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然后根据验收结果填写设备验收单并在验收单签字确认。

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账、领用等有关手续,教务部门及资产管理人员将设备登记到学校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系统中。
    第三十二条 设备采购货款结算报账由使用部门或经费归属部门负责办理。供应商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入库单、发票、质保金收据等相关材料经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确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三十三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应纳入采购范围、执行采购程序的采购项目而没有执行采购程序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货款。

第七章    采购相关记录和文件的归档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投标(采购)办应将所有采购文件整理归档(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市场调研报告、商务谈判记录、购货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图纸、发票复印件、质保金收据复印件、与供应商整改索赔等往来函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交档案室妥善保存。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针对设备建立台帐,把设备相关的装箱单、开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文件整理归档,年底统一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真实材料。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办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办应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十条 参与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下属法人单位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实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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