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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制史的一个悖论
发布时间:2013-03-10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638


    著名法学家张晋藩的《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从思想和制度层面深入考察了中国历代的监察法制,在历史沿革的记录中,揭示了监察文化与监察经验的积累与沉淀;在纷繁的历史地图中,标记出了一条清晰的权力发展路径。
    监察官在中国古代政权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汉代为例,汉武帝时的《六条察郡之法》,规定了部刺史监察地方的权力。部刺史是六百石的低级官员,却可以监察、弹劾二千石的地方官员和王侯,足见监察官地位的显赫。
    然而,监察权虽“权倾朝野”,却是最难实施的。历朝历代监察立法很多,监察程序也很严密,但权力失控却不绝于史。尤其是在统治集团昏庸无道的情况下,监察制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仍无法避免政权的灭亡。对于监察制度失效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权危机,历代统治者并非没有认识。对此,他们采取的措施是集权,而非分权。这是一种符合中国古代政治权力演进逻辑的选择。
    监察是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必须遵循权力演进的逻辑。书中说,在三皇五帝的原始社会,就有“三岁一考功,三考黜陟,远近众功咸兴”的记载。这时已经出现了公权力。虽然“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函以为民先”,公权力还没有异化,但对公权力的监督已经产生。监察制度随着权力的发展而演变。在夏商和西周分封时期,君主和诸侯的关系比较松散,君主主要通过巡守和接受述职对诸侯进行监督,监督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是亲力亲为。汉初实行分封与郡县并行的政权结构,封王享有的治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抗衡中央。因此,汉武帝即位后,锐意推行强干弱枝的政策,设置部刺史,制定《六条察郡之法》,以强宗豪右及其子弟为首要监察对象。到唐代制定《监察六条》时,则主要以牧宰和吏人等为“六察”之首。这反映了王公贵族权力的衰落和只食俸禄、没有封地的官僚势力的崛起,监察重点也随之转变。这时,强宗豪右、士家大族已不再是皇权的主要威胁了,故列于“六察”之末。
    随着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君主权力日益集中。到了明清时期,皇帝“乾纲独断”,形成了一套从中央都察院、巡按御史到地方督抚、提刑按察使司的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监察体系。从周朝分封到秦汉的郡县,再到明清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皇帝的权力不断扩大,公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广泛而复杂,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精致。到了明清时期,产生了法典化的监察立法《纲宪条例》与《钦定台规》。即使如此,吏治腐败和天朝崩溃已无可救药。
    伴随着越来越重的治权之权,却是周而复始的权力失控。该书多次提到,这是中国监察制度史的一个悖论。这一悖论,深深根植于监察制度赖以生存的权力结构。正如作者所说,随着专制体制的完善,监察权依附于皇权,监察制度的存废、行使都受到皇权制约,与君主个人的品行、能力有很大关系。实际上,皇帝行使最高监察权,是最高的监察主体,也是国家监察活动的动力来源,“皇帝之明,监察四方”。从皇帝家天下的角度出发,解决权力失控的手段当然是唯我独尊,监察权成为皇帝集权的工具。从中央到地方,监察网密布于整个权力系统。通过这张网,皇帝一人掌控天下。如果我们承认,权力的集中恰恰是权力失控的根源,那么,依靠权力集中来制约权力,以及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就注定是一个悖论。
    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来看,要克服这个悖论,就应像当年毛泽东与黄炎培谈话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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