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基础性法规。这部法规明确指出,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从当前《规定》落实的实际效果来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都能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履职缺失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予以关注。 履职缺失大致有以下表现:一是情绪对立。有的第一责任人没能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认为“水清无鱼”,党风廉政建设抓得过紧,对经济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二是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有的第一责任人没能充分意识到“一岗双责”的重要性,错误地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党风廉政建设只是副业,突出主业淡化副业,把全部精力用在抓业务工作上去了,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管不问不深入研究,简单应付,流于形式,或者交给纪委便万事大吉。这样的干部,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尽到应有的领导责任,严格地讲也是一种失职行为。三是能力不足。有的第一责任人缺乏政治意识,对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深入学习领会,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的意识不强、方向不明,甚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知道怎么抓、抓什么?这样的干部,没有练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基本功,极有可能出现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远远滞后于其他业务工作的现象。四是精神懈怠。有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漫不经心、麻木不仁、置身事外、不求作为,消极颓废的精神状态不但使其自身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差,还可能会给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党风政风带来严重影响,会给广大人民群众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造成负面影响。这样的干部对自己不负责任,对组织也是极端不负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缺失的现象,严重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承担组织协调任务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阻力和不利影响。为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问题。一是要始终坚持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始终坚持好“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针,作为一级党委、政府,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级领导班子,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大统筹推进力度;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责任机制,要结合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困难,认真研究,寻求对策,制定措施,力求工作成效最大化;三是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目标任务体系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履职的具体内容,量化具体标准,提出具体要求,档案管理体系要记载第一责任人履职的工作过程、工作业绩及存在的问题,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提供充分依据;四是在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过程中,为有效解决责任意识“差”、责任主体“散”、责任内容“空”、责任追究“软”等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着手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培训机制、工作承诺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