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义与利的选择不应当总是成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必须正确把握二者和谐共生、均衡协调的关系,从而作出正确的义利选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义利观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义利观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我们要正视社会转型对义利观带来的新变化,积极应对挑战,促进每个个体正确认识义与利的关系,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义与利的和谐共生关系 趋利避害是每个个体生存的基本观念,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观念。在利益是正当合法的前提下,义与利不是绝对割裂的,义与利的选择不应当总是成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现实社会中固然有很多舍利取义的事例,但这些事例仅仅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应对措施,当然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但如果这些事例成为普遍现象、惯例,把义与利绝对地割裂开来,那生活在这样环境中的每个个体每次遇到类似情形,都要进行痛苦的抉择,都必须舍利取义,那他们必然是不幸福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某个个体为了社会和他人的福祉,作出了舍利取义的选择,牺牲了个人利益,那社会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受益的人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补偿。这是一个有益于全体社会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果个体在舍利取义的选择中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就可能会使得每个个体都拒绝为了社会或他人的福祉而舍利取义,整个社会就可能会形成人人只为自己的局面,没有人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社会伦理道德就会倒退。 综上所述,义与利应当是和谐共生的。把义与利绝对地割裂不仅不能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更不能有效地协调个体与集体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反而导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冲突,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产生冷漠和隔阂。 义与利的均衡协调关系 当前的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社会中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多元化的,每个个体的利益诉求也是多元化的。在多元社会中,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义利观是多元化的,对义与利的认识也有很多差别,而且往往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之间会形成冲突。从基本的伦理来说,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的人,在整个社会中属于强势群体,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理应承担更多的捐助款物、扶贫济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义务。对于一个收入较低的人来说,首要的是获得生活上的温饱,要求其与收入高的人都捐一样多的钱参与慈善活动,是不现实的。可见,义与利的关系虽然不应与法律上的权与责一样对等,但如果完全不对称,就会造成社会不公,引起群众不满。应当在各阶层之间均衡化,让获得更多利的人承担更多的责任,进而有效协调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和谐互动,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正确义利观的塑造与维护 就所有社会阶层来说,虽然在认识上有差别,但却存在一些超越阶层、地域、文化差别的普遍价值,如公平正义、扶危济困、尊老爱幼等。这些普遍价值是各阶层的共识,也是义利观的核心内容,能够有效融合各阶层之间的差别,统一各阶层、各群体的思想认识,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秩序。但正确的义利观不是自然而然就会形成的,除了运用市场、法律、行政以及伦理道德等手段对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外,更要靠社会中每个个体来共同塑造、共同维护。 一要加强教育感化。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义”与法律意义上的“义”有区别,法律意义上的“义”是 “义务”,具有强制性;伦理道德上的“义”是“正义”,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通过人内心的认同起作用,如果人的内心不认同,就无法引导人们正确地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所以,要通过教育感化,让正确的义利观深入人心,内化为每个人心中的准则,指引每个人正确地认识什么是正当之利,正确地处理好义利关系,自觉主动地参与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活动。 二要加强自身修养。种下思想,收获行动;种下行动,收获习惯;种下习惯,收获品格;种下品格,收获命运。正确的义利观不是与生俱来的,而要靠每个人在生活中通过学习获得。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形成时期,在这个时期主要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来获得对义利观的认知,对道德修养的自主性不强,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人到中年之后,道德观念已经基本形成和固化,但也会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个人的主动性起着重要作用。虽然人生每个阶段个体的主动性不同,但自身修养始终是义利观形成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自身修养,能够不断深化对义利观的认识,把正确的义利观内化为内心的准则,然后再外化为正确的行动,使自己成为一个具备良好道德修养的人。 三要加强引导示范。在各种社会环境影响下,人的道德观念会发生很大变化,个体之间会趋于同化。要发挥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正确义利观的引导示范,让见义勇为者得到表彰,激励广大群众在思想上树立正确义利观,在行动上作出正确的义利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