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根植于社会文化之中。一个民族要确立良好的法律实施秩序,必须丰富和完善法治文化的内涵。我们的任务是首先发扬和扶持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民主法治文化观念;保持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同步发展,为提升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创造基本的生存环境。 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法的价值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实现最大化。不以实效为目的,或者不谋求实施效果的法律,无异于画饼充饥。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根植于社会文化之中,各种社会制度的良好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法律的社会规则。比如一个家庭的运转不能仅仅由家庭法规则予以保障,国家生活也一样。规则文化及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对社会秩序及法的实施效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一个民族要确立良好的法律实施秩序,必须丰富和完善法治文化的内涵。 影响法律实施的传统文化观念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权力制约观念,而权在法外的观念盛行。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至上、推崇礼治,始终轻视法制。 其次,“对人不对己”的法工具主义观念。传统法家的“法治”思想和秦汉“法家化”了的儒家政治文化传统体现了法的工具性取向,这种观念对现代法治理念始终充满排拒和抵抗。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理论或“法家化”的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其所谓“法治”,实质上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不过是用“法”或法令来统一制度、控制臣民,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罢了。 再次,缺少民本思想。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尽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类的说辞不绝于耳,百姓在政治家思想家心目中的地位其实并不高。法家、道家乃至儒家几乎都认定“民可与乐成,不可与虑始”,把人民视为愚昧无知之辈。法家认定法与民的关系是一种对立关系,其极端者如《商君书》,公然主张“法胜民”,愚民、弱民。由此不难看出,以法家的法治理论或儒法合流统治思想构筑的传统法治观念和法律秩序,以“尊君卑臣愚民”的君主专制而不是“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官民的等级特权而不是全体人民的主体平等为前提,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程,都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为特征,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以专制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人民的理性为依归。 最后,忽视正当程序的价值。由于在传统文化观念中人们并不相信法和制度的作用,所以更愿意通过人情关系及私下里的和解或压服来解决问题。 牧民式的“以法治国”观念和法的工具性取向,对国人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这种影响也投射在当今的法律观念中。许多执法者仍然认定法律的性质在于强制性、制裁性和工具性,因而习惯于把法律仅仅当做工具来使用,以为法律的作用仅仅是强化国家权力而不包括规范政府的权力之功能。 工具性取向的法观念也投射在一般民众的思想和行为上。在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思想深处,对法律持敌视或怀疑的态度,不相信司法是实现公正的手段,若遇纠纷,往往不愿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而喜欢选择私了或利用各种关系去摆平纠纷;认为守法是愚蠢的,不愿自觉遵守法律,甚至想方设法逃避法律义务。这样的法文化环境极大地阻碍了法的实施。 法治与文化:共存与发展 改善当下中国法律实施的效果,什么样的文化观最重要?答案是:以人为本的文化观。我们的任务是首先发扬和扶持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民主法治文化观念;保持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同步发展,为提升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创造基本的生存环境。 首先,应坚持宪法至上的观念,约束权力依法运行。法律得以约束公权力行为的历史,同时就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历史。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必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任何集团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是执政党也须服从法律,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换句话说,法治文化意味着人们都认可政府的权力应受制衡、约束和限制,执法者须依法行政。权力主体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法律约束,政治法律制度就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进步。 其次,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需要通过普遍有效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保障每个公民的平等发展,首先需要确立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有效制度,应重视民主参与监督、社会权力的监督、公权力间的监督等多重制度设计。近来一个极有价值的尝试是北京市正在进行的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一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来消除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再次,重视正当程序观。宪政的实现在政治文化的意义上,就是要凭借法的至高无上性质,制约和限制主政者的权力,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清晰明确的程序制度保障。法治强调规则制定的精确、具体和可操作性,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如果宪法的实施缺少正当程序制度设置,就不能奢望实现公正的结果。完善包括选举、立法、权利监督和权利救济在内的宪法程序,需要诉诸坚定的民主信念。 此外,吸收新的文化成果,开创有利宪法实施的新路径。如,鲜活的事例已经证明,网络等新媒体的文化传播具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对民意的影响正在不断深化和扩散,无疑是现代科技发展对政治生活的一个重大影响。在宪法实施的各环节中,执法者可以并应该充分利用新型载体,发布信息、收集民意、回应质疑、接受监督。许多地方都开通了政务微博,但其中的多数实际操作效果并不理想。在这个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避免定位不清的问题,不能将其功能仅仅局限为执法者单方发表意见或指示的平台,而忽略了对民意的回应,忽视对其中涉及的实际问题的关切与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