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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敬畏之心触摸《行政强制法》
发布时间:2011-12-31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552


    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年前夕,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
    记者:姜教授,《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历时23年,您怎么看待这部法律如此漫长的立法过程?
    姜明安:《行政强制法》的通过和即将实施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
    之所以经历如此长的立法过程,一是因为党和政府对法治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有个渐进的过程。当经济增长任务更加紧迫时,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效率被优先选了出来,对政府的约束也就松一些。当然,这个观念现在得到了积极的转变。
    二是因为该法涉及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行政强制法》所构建的制度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的影响可能将超过所有的现行行政法律,甚至超过《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而其中包含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很难拿捏。
    三是由于这部法律涉及行政与司法的权力配置。这里有个认识问题:一方面是对权力性质本身的认识,法院应当是监督者还是执行者?另一方面,如果说法律要设置更严格的要求,那么行政机关对此将有一个接受的过程。
    四是立法机关对该项立法特别慎重,反复启动公民参与程序和学者专家论证程序,以保证此次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
    五是因为广大社会公众,包括学界、实务界、舆论界对该项立法涉及的各种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
    记者: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对他国经验的借鉴比较多。那么从《行政强制法》的角度,它体现了我国行政法的哪些特点?
    姜明安:中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借鉴了不同的经验:清末和民国主要受日本影响;新中国受前苏联影响;上世纪80年代后学西方的比较多。当代中国行政法和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法有区别,但也有很多共同点。
    一是行政法律从命令性、单方性、强制性向讨论性、双向性、非强制性发展,认为政府与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个人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合作伙伴关系,其职能也在逐步从传统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二是行政权力从国家全面垄断向权力社会化转型,非政府组织、协会等在社会管理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
    三是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明显。比如,政府现在更多用签订合同这一类私法上的办法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像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场馆建设等。
    除了这些共同点,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的现实状况,即中国还处于转型阶段,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准都需要不断提升,所以中国的行政法里面强制性的内容就多一些。不过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仍需慎用。能不强制的就不要强制,能使用轻缓手段的就不要使用重手段。比如在土地征迁问题上,政府不能总是冲在前面,动辄使用强制手段。很多情况下,政府或用地单位可以用市场手段,通过谈判确定价格买下来。强制征收应该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
    记者:《行政强制法》即将正式实施,这将对行政部门的思想和执法方式产生哪些影响?行政机关应从哪些方面转型以适应法律的要求?
    姜明安:再好的法律也要人来实施。如果这部法律能够获得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支持而有效实施的话,就可以实现规范权力、保护权利的目标。
    要实施好这部法律,行政部门应该做到三个转变: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改革必须依法办事,发展必须保障人权,发展的速度不能以牺牲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一些地方发展经济缺乏资金支持,容易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比如以前是靠“三乱”,现在又靠牺牲土地和环境。这里面有发展观、政绩观的问题,也有干部考察的问题。必须指出的是,法律执行情况是个软指标,不易考察评估,但任何改革或者“先行先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法律代表了人民意志和中央权威,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突破法律,否则,可以突破法律的理由就太多了。
    二要转变执法手段。政府要尽量采取非强制性手段行政。比如土地流转问题,政府要鼓励更多采用买卖的方式,通过对交易行为征税来获得财政收益,减少与公民的直接冲突。
    三要转变执法方式。《行政强制法》贯穿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不利行为必须说明理由并听取申辩,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此外,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特别是经常和公民打交道的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挑选执法人员,避免出现地痞变城管的现象,同时也要严格法律培训。
    记者:《行政强制法》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折中模式,沿袭了“双轨制”。有学者指出这种体制可能会增加法院已经沉重不堪的执行负担,而且在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受干扰较多的现实情况下,让法院承担强制执行权可能有损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姜明安:《行政强制法》采取了折中模式,在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其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相互制约,要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强制统一由行政机关实施,不仅不能解决现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滥权和侵权会比在现行体制中更为严重。
    行政强制执行如果统一由人民法院实施,则可能更严重地损害法院中立和公正的形象,更严重地影响司法权威、损害行政效率,造成一些案件的执行久拖不决。法院目前在执行工作方面也出现了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如果将法院推到强制执行的第一线,比如去强制拆迁,不仅资源不够,而且也剥夺了老百姓在体制内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行政机关搞错了,老百姓可以到法院去告,法院搞错了,老百姓找谁去告?最好还是应该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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