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一项长期任务,深入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强化立法建设,做好防止利益冲突顶层设计。公职是一个基于信托的职位,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要求必然比一般民众更高,并需通过法律法规加以界定。近20年来,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公职人员从政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政府伦理法》、加拿大的《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等。我们也应该通过公共服务伦理立法,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不仅要凭借个体信念来维系,还要依靠权威的国家法律法规来保证。从国外来看,特别是以成文法形式推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国家,一部法律往往综合了大部分可能的利益冲突事项。因此,应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条例或法律,对防止利益冲突事项进行高度概括和明确界定,并明确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惩戒性措施,这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得以落实的最大保障。 进一步强化教育体系建设,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防止利益冲突,廉政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要突出教育的重点对象,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升华党内规章中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党性修养及警示训诫等蕴含着防止利益冲突内涵的特色内容。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指导手册》,详细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心有所守、行知所拒。二要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做到少教训,多平等对谈;少说教,多进行案例研讨与情境模拟;少灌输,多发挥公务人员的主体性。与此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使教育的形式更加灵活生动,尽可能取得最大的教育效果。三要把防止利益冲突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各个层面努力形成一种崇尚廉洁、贬斥腐败的社会评价,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建设,确保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制度得到落实。落实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规定,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执行体系。要加强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当前,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独立的伦理管理机构,专职管理和防止公职人员出现利益冲突。我们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机构,也可以将此职能明确赋予现有的各级预防腐败局,从而使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得到更好执行和落实。要加强利益协调机制建设。利益公开、利益回避和利益处理,是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一个整体。其中,利益公开和利益回避包括建立任职回避、礼品登记、限制兼职、限制经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一系列制度,利益处理则包括财产出售、辞去兼职、资产(秘密)托管、调动工作、第三者担保、豁免等多种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如果仅有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限制性措施,而没有利益处理等利益协调和维护机制,有关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很难落实。要加强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建设。重点是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加强对防止利益冲突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惩戒和处理力度。防止利益冲突,要靠自觉,更要靠严格管理和监督。一要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使权力运行中的各种制约要素和监督主体环环相扣、紧密衔接、良性互动。二要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快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以预防利益冲突为基础的科学防控机制。三要重视群众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举报领导干部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互联网在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廉政预警系统的作用,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实行全方位评价,把自查自纠、内部考核、外部民主评议和专家评价结合起来,形成较为科学的廉政评价体系。四要发挥惩戒的威慑作用。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形式,及时对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给予严惩,最大限度地遏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周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