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2020〕38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学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党代会、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等师生员工中聘请兼职监督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发挥咨询、联系、宣传、监督等作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学校党委、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学校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支持学校纪检工作,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工作。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密切联系师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善于听取师生的意见,在所在单位(部门)具有较高的威信。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学校纪检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参与学校纪检有关制度的研究拟定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监督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重大工作部署情况,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
(三)联系师生,了解、反映学校党内外师生员工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学校党委、纪委对师生关心问题的处理情况,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四)监督领导干部和师生党员勤政廉政、作风建设等情况,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学校有关二级学院、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参与宣传学校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反映师生对学校党委、纪委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加强和改进纪检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学校纪检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二)受学校纪检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纪检监督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二)认真学习监督业务知识,提高监督工作能力。
(三)积极调查研究,主动建言献策。
(四)积极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承担学校纪检部门交办的工作。
(五)遵守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学校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监督员聘任计划。
(二)党委统战部、工会、团委和有关二级党组织等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初步推荐工作。
(三)根据组织推荐、个人意愿以及与有关单位、党派等沟通协商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岀建议名单。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党委发文并颁发聘书,聘任结果通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所在单位。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最多连续聘任两届,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初步推荐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纪检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其所在领域专长和影响力,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专题调研和对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在学校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由党组织负责人通报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与会人员自我检查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参考。必要时由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结果。
(三)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走访或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听取监督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组织监督员参加纪检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五)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将监督员所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整改措施及时反馈给监督员,保证反馈意见有结果。
(六)加强与所在单位和党派的联系,反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履职情况,争取对监督员工作的支持。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监督工作表现优秀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财务规定报销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侵犯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由学校党政、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