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设定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详细规定具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律的惯常做法。”邹开红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是起草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过程中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邹开红表示,首先是注重实现纪法贯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其次是注重实现法法衔接。据邹开红介绍,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在政务处分法起草中,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此外,设定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还注重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邹开红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又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