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严格控制“三公”费用支出,对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一步加以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既热情周到,又不铺张浪费,充分发挥接待工作促进交流、展示形象的作用,为学校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三条 公务接待分校级接待和部门接待。校级接待归口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范围是:
1) 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来校调研、视察、验收等工作的;
2) 国内各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访问、交流的;
3) 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内专家、学者、教授和其他重要宾客等;
4) 经市局级及以上机关单位、有关部门认可,由学校负责主办、承办的会议、论坛等;
5) 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以及必须由校领导主持的其他公务活动。
第四条 部门接待归口各二级部门、单位负责,接待范围是:
1) 来校参观访问、联系工作、业务交流的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合作企业和友好单位的对口部门领导、工作人员;
2) 以部门名义邀请来校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等的专家、学者;
3) 其他需要二级部门、单位负责接待的人员。
第五条 国(境)外来宾的接待归口学校外事处负责,按相关外事接待规定进行接待。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六条 公务接待以对方单位来访函或会议通知、活动方案、行程计划等为接待依据,并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如个别情况下确无对方单位来访函等,也可用来访单位来电(邮件)记录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接待依据。
第七条 公务接待根据接待依据一律填写OA《公务接待申请流程》,详细写明接待原由、对象、人数、标准、陪客人数、接待预计费用。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拟定接待方案,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部门接待由各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公务接待申请流程》应一事一表,不允许多次接待合并填写。
第八条 校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安排食宿行,统一负责结算费用,对口单位负责做好业务接待工作;部门接待由各部门负责安排食宿行,负责费用结算,可以请学校办公室协调做好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校级接待学校领导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部门接待需要校领导出面参加的,应先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决定是否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
第十条 所有接待工作应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正常运行前提下开展。部门接待如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应先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欢迎类标语横幅(含电子屏),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鲜花。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公司、数字科技园、北仑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经济独立核算部门的接待,参照国有企业的相关要求自行安排。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用餐标准。
1) 省厅级及以上机关单位、有关部门的领导来校调研、视察、验收的,在校召开省内及以上范围会议、论坛的,非国有校企合作企业来校访问、洽谈的,以学校名义邀请专家学者等各类重要宾客来校指导、评审的,可安排宴请,原则上只宴请一次(宴请标准视来宾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50元/人,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全国知名专家和企业家及相应来宾参加的则不超过200元/人),其他为工作餐(工作餐不超过60元/人)。
2) 宁波大市范围以外的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访问、交流的,学校主办或承办大市范围内会议、论坛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不得安排宴请,其中可安排一次不超过100元/人的工作晚餐,其他按不超过60元/人的标准。
3) 接待宁波其他县市区的来访人员,视具体议程安排,必要时可安排不超过60元/人标准的工作餐。
4) 校内人员因业务咨询、发展论证、项目答辩、工作联系等公务出差,确需在出差地对有关专家、企业人员等进行接待的,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按上述用餐标准中的第1条(即一般不超过150元/人,最高不超过200元/人)执行。
5)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我方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我方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6) 不得在高档酒店接待相关单位和人员,来访客人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苑宾馆进行,中餐原则上安排为自助餐。因工作需要、或因学苑宾馆接待冲突、接待能力不足等原因,确需在校外接待客人用餐的,须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
1) 学校一般不承担来校客人的住宿费用,接待部门可根据客人的要求,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住宿地点。
2) 学校特邀来宾、上级统一指定、或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由学校承担来校客人的住宿费用,费用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宁波地区差旅住宿标准。其中,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和企业家不超过800元/人天,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知名企业高管不超过450元/人天,其他人员不超过350元/人天。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 来校客人往返交通费一般由客人自理。学校特邀来宾、上级统一指定、或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由学校承担来校客人交通的,人员等级标准按接待住宿标准等级对应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2) 接待过程中不得向客人赠送礼品、礼券、土特产、购物卡等,同时为宣传学校办学成果,扩大学校办学影响,必要时可对来访客人礼节性赠送代表学校特色的宣传品。宣传品由学校办公室按采购程序统一订制或采购,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接待时因工作需要赠送宣传品的,需报经学校办公室批准。以来访单位名义赠送给学校的纪念品需由办公室登记上册,根据情况存放在学校的库房、档案室或展示柜内,统一登记,统一保管。
3) 公务接待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报销各类烟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公务用餐名义大吃大喝,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接待经费实行各部门切块包干,并进行总量控制。校级接待费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指定专人负责。部门接待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审批,自行结算,指定专人负责,控制在学校财务预算之内。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执行。其中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依据、公务接待申请流程单、财务票据等,校外用餐(自助餐除外)需提供菜单,住宿费按《公务接待申请流程》批准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凭发票和住宿清单据实报销。不办理“公务接待申请流程单”的不予报销,实际使用超出预算经费20%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除学苑宾馆自助餐外,其他用餐、住宿必须一次一结,任何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欠账挂账。
第二十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请校领导出席部门接待活动或有其他部门参加的,接待费用仍由承办部门开支。大型会议的接待费用,需由承办部门提交专项预算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济承包,独立核算的部门,学校不负责其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公务接待费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及时将统计结果报告校领导,并负责全校整体公务用餐额度控制。纪检部门不定期对全校公务接待进行检查审计,一有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整改,有违纪违规情况按章处理。
第七章 其他补充
第二十五条 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不能到校内食堂用餐而误餐的,由经费所属部门同意,可安排送餐或到学苑宾馆、校外就近地用工作餐。学苑宾馆或晚上用餐不超过60元/人标准,其他不超过30元/人标准,按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集中加班的,由经费所属部门同意,可安排学苑宾馆或工作地点就近用工作餐,用餐不超过60元/人标准,按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师生及校外相关人员在校内食堂用餐的,由经费所属部门同意,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需统一印制用餐券的,由学校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原因确需留宿学校的,由经费所属部门同意,可安排学苑宾馆或就近宾馆住宿,住宿标准不超过350元/人天。
第二十九条 公务出差期间,用餐费用按学校财务部门差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上述接待以外的,确有需要,在经费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上级单位和部门对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明确规定,而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5日起实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党〔2016〕39号)停止执行。
附件:来访单位来电(邮件)记录单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