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制度,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本着服务教育,规范开支,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党委会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预算经费使用实行OA实时公告制,合理均衡使用经费。
第三条 各项费用报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执行。
1.日常预算、专项预算和要求追加预算的,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部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列入预算,单项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全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项目;学校年度预算内,单项采购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出项目都必须报送党委会审议决定。
3.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在每月20日之前上报下月用款计划,逾期上报或无计划的视其他用款计划完成情况调剂,或者顺延至下月支付。
4.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财务规定把好财务报销审核关,对不合法、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报销手续的各种原始凭证,财务部门应予拒报。超预算的经费支出而未办好追加预算手续的也不得列报。
第四条 经费报销一般程序
原则上需三人以上审事签字
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财务审核报销
第五条 经费报销细则
1.所有单据报销,如果走纸质流程,不能在发票上直接签字,审批签字一律通过各类业务报销粘贴单上完成。
目前执行的有宁职院差旅费报销单(黑色字体)、宁职院课题(项目)经费报销粘贴单(蓝色字体)、宁职院培训经费报销粘贴单(黑色)。宁职院经费报销粘贴单(绿色字体)
2.所有报销应遵守一事一报原则,不得一事多报,拆分事项,重复报销。
3.报销个人费用一律打入教职工个人银行公务卡,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4.按照宁波市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单笔消费满200元及以上的,须通过公务卡结算或单位转账结算(汽车票、火车票、船票、过路费、出租车费等除外)。餐饮、住宿费等结算,不管金额大小,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或单位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5.从2016年7月1日起,地税部门已停止对外出售定额发票,地税定额发票不予报销;国税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在票面注明的使用有效期内报销。
6.学院所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按《宁波职业技术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凡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报销应提供审批同意的采购流程,未事先审批的财务不予报销。涉及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办公设备由各部门(单位)、各二级教学单位向资产办提出配置申请,由资产办审批,采购办统一采购;教学设备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发起采购申请,教务处审批;由采购办统一办理采购。凭采购流程、中标通知书、合同、资产验收单、资产入库单、相关票据等,按合同约定付款。
8.办公用品、日用品、电脑配件、实训耗材等所有低值易耗品实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严格建立备查账,谁领用谁负责。凭发票及明细单、物品入库单等报销。
(1)办公用品、日用品归口资产办管理,保管室统一采购保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二级教学单位向保管室申请领用。特殊情况征得资产办同意之后可自行采购并及时到保管室办理入库及领用登记手续,凭票据、货物清单、已入库并领用凭据等报销。
(2)教学实验耗材,由教务处管理,提供发票及卖方出具的明细清单、教学实验耗材入库单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信息网络耗材、电教耗材配件等归口信息资源中心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以外的,由学校采购确定若干家供应商,使用部门自行向供应商采购,一事一结,凭采购流程、票据、业务清单和入库单等凭据报销。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凭采购流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入库单、相关票据等,按合同约定付款。
9.外事礼品归口外事部门管理,凭采购流程、发票、购货清单、验收入库单等凭据报销,外事管理部门做好领用的台账登记。
10.资料复印原则上在校内文印室复印。学校定点招标,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管理。一事一结或按月结报,凭票据、业务清单等报销。
11.印刷业务办理应到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宁波市财政统一的相关定点印刷单位进行,凭采购流程、发票、结算清单等报销。
12.校园横幅、喷绘等宣传制作事项归口校园建设管理处管理,由学校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若干家供应商。使用部门自行向定点供应商采购,一事一结或按月结报,凭采购流程、票据、业务清单等报销。
13.版面费业务发票抬头可以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或教师个人名字,报销时附出版合同或用稿通知等。
14.差旅费业务按照宁职院[2018]84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填制差旅报销单,提供出差审批流程、相关票据,住宿费提供公务卡结算小票,机票应通过公务机票网站或公务机票定点机构购买。
15.教职工进修培训业务由人事处管理,按照学校教职工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6.承办培训
(1)收费承办的,提供培训通知及日程安排、签到表、结算单、发票,餐饮及讲课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一事一结。
(2)不收费举办的,提供培训通知及日程安排、签到表、结算单、发票,标准按宁波市财政局[2014]268号文件规定400/人/天(160住宿费+100餐饮+140其他)执行,不含住宿的减半,餐饮及讲课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一事一结。
17.承办会议归口党政办归口管理,提供承办会议审批单、会议经费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表、会议举办服务酒店提供的原始结算单据、发票,餐饮及讲课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一事一结;会议承办酒店需选择宁波市财政定点酒店。
18.公务接待业务参照宁职院[2018] 91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提供公务接待申请流程、来访公函或来访来电记录单、发票、POS结算小票等,餐饮的提供菜单或自助结算单,住宿的提供住宿结算单,一事一结。
19.公务用车业务参照宁职院[2018]85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保留车辆及公务交通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校本级车辆维修及保险到宁波市财政统一的定点单位办理,凭发票、结算单,一事一结。外出活动用车,凭用车审批单、结算清单及及相关票据报销。
20.校园维修项目业务首次付款时附采购流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相关票据等,末次结算时附决算审计报告。
21.因公出国(境)业务凭出国(境)审批表、预算表、外办批件、决算表、费用发票等报销,委托中介出行的,必须是宁波市出国委托中介的定点单位。
22.劳务费业务由各部门、各分院在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一次性劳务费用时,除提供发放单据外(单据中必须注明接受劳务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还需提供相关咨询会、讲座、评审会通知、说明等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主题、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校内超额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超额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校外劳务费标准在学校未出台相关政策前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23.各部门、院系教职工的奖金、津贴、各类课程酬金等要统一制表,于每月10日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送财务部门,以备统一发放,逾期原则上延至下一次发放。
24.所有劳务费发放应打入个人帐户,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个人承担,单位扣缴。
25.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金,原则上一周发放一次,汇总后于每周四下午送交银行(节假日顺延)。
26.各项押金(含预扣款)在期满后由经办人和使用部门签署意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退还。
27.报销凭据可以选择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以电子发票报销的,应在电子发票上做如下承诺并由报销人本人签名确认:
“本人承诺所报电子发票为唯一打印票据,不存在重复打印及报销情况。”
28.发票遗失等应提供由对方单位签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并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列报;若确实无法提供由对方单位签章的原发票复印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证明人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列报。
29.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保管室、文印室、食堂、车队等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各部门的有关内部结算费用。
30.教职工子女统筹费、职工探亲旅费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核定审批,教职工子女幼托费由工会按相关规定核定审批。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经费报销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