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7年,嘉善县开发区(惠民街道)将农村经济合同规范管理作为重点监督项目,在督查中有群众反映新润村与某企业签订了服务协议,但是钱好像没有入村帐。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新润村村干部吴全生,在2013年9月,受其外甥陆某委托,未经新润村集体授权,以该村干部名义与浙江上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业务洽谈,为陆某承接该公司滤渣处理业务,将工业滤渣填埋入该村一村民向集体租赁的鱼塘。同年12月底,上方公司提出与新润村签订书面协议,吴全生未如实向新润村主要领导报告相关情况,未经村集体商议,擅自在《滤渣处理协议》上加盖新润村村委会的公章。后因环境整治等原因,2014年2月,与上方公司停止业务。 吴某身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擅自以村集体名义为亲戚签订合同,滥用职权为亲戚谋取私利,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7年12月13日被开发区(惠民街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该案看似小事,实则反映了我们一些基层干部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处理“亲”“清”方面,没有始终把为人民服务宗旨放在首位,本案中为亲戚办事,明知道擅自决定,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在私利面前放弃原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作为党员干部一定做到心中有“纪”、脑中有“法”、执行有“力”,切不可拿纪律和规矩当摆设。 法纪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