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学校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为: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指示,听取学校行政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审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行文的请示、报告等。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职责。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条件,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审议决定党纪处理事项。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审议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和讨论教代会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委会,也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非党委成员的校领导、纪检监察处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党委会举行时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出列席人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九条 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前一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有关议题如遇分管领导缺席,一般应延期审议;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对议题作出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一次会议需要表决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如讨论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 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充分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凡属分管书记、委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临时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记录 第十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如需形成纪要的,由党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给党委委员及与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党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需发文公布和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抄告和催办。各承办、协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执行情况向党委办公室反馈。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和讨论研究上级党政机关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定,制定有关行政措施,部署有关行政工作,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和以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等。 (二)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讨论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建议方案。 (四)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处理对师生员工的行政奖励和行政处分。 (五)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方案;讨论研究和实施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研究落实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的具体工作,以及科研与产学合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签订对外经济技术合同,研究处理有关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重要事宜。 (七)研究落实学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招生就业等具体工作,研究决定学生奖励或处分。 (八)讨论研究和部署学校外事、港澳台事务和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事务,研究落实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工作。 (九)讨论并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回复意见。 (十)其他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长临时决定增加或减少。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和分管相关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各会议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经校长同意后确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财务总监、纪检监察处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中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议题,应在事先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确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并将有关材料提前递交校长办公室。无特殊情况,出列席人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在决策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不采取表决形式决策。每个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主持人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基础上,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或确定方案,并对会议决定和方案负责。 第四章 议事记录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决定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讨论决定如需形成纪要的,由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编发《会议纪要》给与会校领导及与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以主持人对各议题的结论为准(会议记录为查考依据)。经会议讨论后原则通过的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并在实施前将修改后的方案送校长办公室报请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需发文公布和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抄告和催办,各承办、协办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并在规定期限内就执行情况向学校办公室反馈;执行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请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由分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执行、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安排办理其它事项;非与会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校长办公室有关人员联系。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会后任何人不得泄漏与会者个人的意见;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题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和决策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专题会议工作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专题会议由所涉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召集并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工作事项,应经沟通协调后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专题会议研究的议决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学校发展的实际,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报并确认。专题会议决议若与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发生冲突,决定事项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为准。 第二章 专题会议类别 第四条 专题会议包括思政工作例会、教学工作例会、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师生思想动态研判例会和其它专题会议。 1) 思政工作例会 思政工作例会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一次,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 参加人员:各党总支正副书记,校团委及分团委书记,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保卫处、社区管理办公室等。 会议议题:传达上级党委及校党委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示、精神;讨论落实党委有关党务工作、思政工作等重要决定;通报近期思政工作的重要情况;讨论对学生重大事件的处理;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 会议由学工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2) 教学工作例会 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一次,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 参加人员:教务处、各分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及其他与教学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会议议题:传达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精神;传达校党政办公会议有关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落实措施;讨论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通报近期教学秩序情况,检查日常教学运行情况,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 会议由教务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3)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师生思想动态研判例会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及师生思想动态研判例会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一次,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 参加人员:分管宣传、思政、安全保卫、教学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党办、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学工部、保卫处、外事处、人文社科部、信息资源中心、后勤、社区管理办公室、各党总支正副书记、校团委及分团委书记等。 会议议题:传达上级党委及校党委有关校园安全稳定的指示、精神;讨论落实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开展师生思想动态研判;通报近期有关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讨论涉及校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理;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 会议由宣传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4) 其它专题会议 因阶段性工作或突发性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召开的会议,由分管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三章 会议纪律和执行 第五条 专题会议的议题应事先拟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经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同意,不得中途离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需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请假,并委托主持会议分管领导同意的本单位人员参会。 第七条 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的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八条 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并存档。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必须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决议。会议成员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九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要负责单位向分管领导解释或另提请召开会议进行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校领导碰头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沟通交流和相互配合,统筹协调、高效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碰头会包括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党政主要领导碰头会等形式,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召集并主持,由学校领导班子的相应成员参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 第四条 议事范围: 1) 就学校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干部任免等,在党委会讨论前,进行初步交换意见、协调磋商、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为党委会决策作准备。 2) 就经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 3) 通报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有关情况。 4) 主要领导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提出意见,明确相关任务。 5) 传达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第五条 会议制度 1)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定,其他成员可以向书记或校长提出需要讨论商议的重要问题。议题确定后由党(校)办通知与会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 2) 校领导碰头会就重大问题为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做准备,便于开展调查研究、分头工作,碰头会不能就重大问题代替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 校领导碰头会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4) 校领导碰头会党(校)办公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会议要求: 1) 参会校领导成员要立足本职,胸怀学校全局,从学校整体利益的角度思考、规划、安排处理好相关工作。 2) 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熟悉业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议事水平,议事时坦诚直言,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全面。 3) 如有工作交叉,相关分管领导应主动沟通、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