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高校下属独立经济实体副总经理张某利用分管具体人事安排的职务便利,将其子安排在软件开发部担任兼职程序开发员。其子虽然按照兼职人员的岗位规范要求上班,但在实际业务中并未独立或者协助完成任何软件程序。在其兼职的三年时间内,单位共向其发放兼职薪水三十余万。 【点评】 特定关系人获取薪酬明显高于正常标准。部分特定关系人在被国家工作人员安排进国有单位后,实际参与了工作,但其获取的薪酬明显超过该职位的正常薪酬,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 【法条链接】 有观点认为,实际领取薪酬与正常薪酬明显不成比例的,显然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排特定关系人进入国有单位为侵吞劳动分配收入,差额部分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但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之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在具有侵占性质的差额部分的具体数额无法精确认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构成贪污罪,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安排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明显领取过多薪酬,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显著区别于不实际工作却领取薪酬,正是社会危害性上的量化差异,决定了两种行为的罪质不同。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角度分析,领取薪酬明显高于职位正常收入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法益具有间接性,与直接侵吞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更符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评价此种行为在刑法适用理论上更为合理。在实际从事工作但领取薪酬明显超过正常标准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慎重处理,只有相关证据确凿地证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领取明显过高的薪酬,持续时间较长、数额达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才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