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陈某,男,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某大学网络与实验中心主任。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赃款人民币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要案情如下:陈某在担任所在大学网络与实验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校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职位之便,先后6次收受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贿赂的人民币共计6.8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2月,陈某在其家中收受承建本校校园网络建设一期工程的武汉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2003年7月,在其家中收受为本校网络布线工程建设提供布线产品的系统集成的某电缆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驻当地销售代表邵某给付的贿赂计人民币1万元;2003年9月,收受承建本校网络建设接人工程的某科技武汉分公司经理李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8000元;2003年11月,在其办公室收受为本校网络建设提供网络设备和安装调试的F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1万元;2003年12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在其家中收受为本校网络建设提供服务器和存储产品的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经理张某给付的贿赂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陈某于2004年6月27日被抓获归案,并协助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抓获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 【点评】 陈某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一方面与其放松思想学习有关,另一方面也深受经济往来中所流行的“商业贿赂”所害。在这些对陈某进行贿赂的企业中,不仅有国内众多小公司,还不乏蜚声国际的跨国企业,可见“商业贿赂”这个毒瘤像水一样流进所有的“缝隙”,侵入我国经济市场的各个领域,甚至连教书育人的学校也深受其害。 【案例2】 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在任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计人民币86.2万元。2006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该校原校长助理吴永祥,校规划建设处原处长张胜利、原副处长万立泉、原副处级干部吴方君,财务处原处长彭茂国等人也在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受贿,涉嫌金额达200万元。 【点评】 湖北大学基建招投标受贿窝案警示我们:其一,随着各大高校新校区的建设,高校基建规模扩大,某些基建干部对建筑商的拉拢腐蚀不警惕,既没意识到外部环境风险,也没主动防范自身思想道德风险;其二,某些基建干部忽视岗位的职责风险,对责、权、利认识不清晰;其三,高校的基建招标过程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因此,规范基建工作程序,既要加强对基建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力观及责任意识,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规则、按法律办事;也要完善财务、审计、纪检对基建领域的多方监察机制,尤其要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