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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后勤工作案例
发布时间:2011-12-07   来源:学校网站    浏览人次:586


【案例1

      每年学生的钥匙押金,要收好、放好、用好、退好,若部分毕业班学生没退的多余的钥匙押金私自侵吞、挪用则为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某某大学后勤部门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公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阻挠该校大四毕业生退还寝室钥匙押金。由于手续过于复杂,且金额不大(每把钥匙押金10元),很多毕业生放弃索要押金费。当年,应退押金36700余元,实际退还8900余元。这样。未退还的2万余元的钥匙押金被几名宿舍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私自侵吞。

【点评】

      该中心负责人若私自侵吞钥匙押金为贪污行为、挪用公款行为。

【法条链接】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钱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1、具体表现为:

      (1)侵吞,是指行为人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将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加以扣留、隐匿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或者应入账而不入账,非法转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卖或赠予他人;将本人经手迫缴的赃款脏物或罚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等。

      (2)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手段,将由其本人合法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3)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例如会计人员伪造凭证,涂改帐目,骗取公款;出差人员报差进行报销等等。

      (4)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除上述三种行为方式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3、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的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邢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案例2

      200711日至200817日期间,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海师附中高中部金龙卡原充值员王彩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套取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现金人民币265万多元。案发后,尚有人民币85.8万多元无法追回。法院以贪污罪判除王彩云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点评】

      该案件警示我们:后勤工作经常与钱、财、物打交道,一旦后勤干部道德缺失、行为越界,危害十分严重;后勤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要加强后勤职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观念和拒腐防变意识,防控思想道德风险;通过法制培训和业务学习规范员工的行为,防控岗位职责风险;健全后勤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公开后勤的财务,防范体制机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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