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省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徐经武受贿案近日宣判,徐经武一审获刑13年。 徐经武从1995年4月至被捕前历任省能源投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省计划委员会社会(科技发展)处处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助理巡视员、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副厅级)等职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经武于1995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争取国债资金、环保节能项目评审、帮助发电用煤价格上调等方面,收受从事工程建设的亲戚罗某人民币180万元等10起受贿事实,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总金额达人民币187.9万元、购物卡1万元。另查明,办案单位因其他案件对被告人徐经武调查时,徐主动向办案单位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案发后,徐退赃款69万元人民币。 办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经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徐经武对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的基本事实供认,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187.9万元、购物卡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