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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纪检监察处    浏览人次:762


宁职院纪〔2020〕2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
第三条 纪委会由学校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纪委会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等,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任务,分析研究学校政治监督、落实“四责协同”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纪检建议。
(三)讨论决定学校纪委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学校纪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纪委工作报告。
(四)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审理报告、给予或取消纪律处分决定。
(五)讨论审议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的结论。
(六)讨论研究学校纪委自身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以及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纪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纪委会定期召开,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有关纪检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纪委会须有半数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纪委会出席人员为校纪委委员。根据需要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一般应将议题及相关材料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并负责会议签到、记录、归档等工作。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事一议。一般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人意见归纳总结并提出决策意见,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须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
纪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如果纪委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有重大问题不清,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表决的意见,待进一步酝酿成熟、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纪委、学校党委请示报告后再复议。
第十四条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纪委会决定事项一般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检查,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纪委委员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九条 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或需要变更的,应再次召开纪委会复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纪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纪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纪委会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纪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纪委会议题的讨论和表决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外传。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回。
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纪委会内容可以公开发布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时,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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