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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55)】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纪检监察处    浏览人次:904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监察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全面的,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就是为了解决自我监督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督方式。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通过设立干部监督室等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市地级以上监察机关探索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部门分设,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等方式,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监察法对强化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监察法的立法说明对加强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阐释,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比如,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二是监督内容。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进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执行职务”,是指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察机关负责。“遵守法律”,是对监察人员的一般要求,不论是执行职务还是日常生活中,监察人员都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监督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诚干净担当是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具体化,是每一位监察人员的基本标准。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本人干净、敢于担当。

  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所有政治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对党是否忠诚。政治忠诚是对监察人员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监察人员长期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天天看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党性,时间长了就很容易动摇,对未来失去信心。坚守信仰、坚定信念,是一个长期的自我修养过程,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警觉性,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保持头脑清醒,牢固树立“四个自信”。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干净。监察人员是“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自身廉洁过硬是我们监督调查处置最大的底气、硬气。监察人员必须自身行得正,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监察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监察人员因为手中的权力,同样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和腐败分子拉拢腐蚀。守住干净这条底线,关键是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监察干部要始终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坚决杜绝泄露工作秘密、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等问题,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只有守住了党纪国法,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干干净净。

  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勇于承担责任上,同时也体现在对干部的高要求、严管理上。监察人员特别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更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监督调查处置是“得罪人”的活儿,监察人员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铁面执法,不怕得罪人。这是对民族、历史负责的担当。如果畏首畏尾、不敢监督、不想监督,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就必然会辜负于党、失信于民。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有担当。管理既要靠制度,更要靠有担当的领导来实现。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都有领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干部既要教育、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要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着想,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形成好风气。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人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对权力的敬畏戒惧,就是对组织的敬畏戒惧。每一名监察人员都要深怀敬畏之心,加强党性锻炼、正心修身,淡泊明志、增强定力,经受住各种考验,把监督调查处置的腰杆挺得更直。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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